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房地,若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在該房屋、土地未出售時,房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公司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爲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若屬存貨、非供營業使用房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爲業,在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利息支出400萬元,經國稅局查覈發現,這筆利息支出是甲公司爲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但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爲當期費用,國稅局依規定將這筆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爲遞延費用,補稅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