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端午送禮 不能抵稅
企業端午節送禮,別誤踩稅務地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採購禮盒贈送客戶或發放給員工,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若誤列爲可扣抵項目,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端午節將到來,不少企業與商家陸續採購糉子禮盒、伴手禮等商品,以饋贈客戶、合作廠商或慰勞員工。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支出雖屬企業常見營運活動,但在營業稅申報上有特別規定,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以減輕營業稅負擔。
不過,若購買的物品是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贈送客戶、業務往來對象的節慶禮品,或發放給員工的端午禮盒、尾牙摸彩獎品及其他福利品等,則屬於不得扣抵項目。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因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即使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也不能將相關稅額列入營業稅申報的扣抵項目。
舉例來說,某公司於端午節前採購60盒禮盒,分別贈送客戶及員工,取得進貨金額12萬元、進項稅額6,0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誤將這筆6,000元進項稅額列爲可扣抵項目,經國稅局查獲後,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還可能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