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喊冤方向燈有開 法院:檢舉照片早就說話了
男騎士喊冤方向燈有開,法院:檢舉照片早就說話了,判決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機車騎士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並被警方開罰1200元,騎士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採證照片拍到的都是方向燈熄滅畫面,質疑違規事實不明,甚至要求檢舉人須提出監視設備檢驗合格證明。法院認定,舉發影像已完整呈現變換車道全程,且依方向燈閃爍頻率計算,若確有打燈,畫面中不可能完全未亮,判決予以駁回。
判決揭露,阿靳於某日傍晚6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某路段時,遭民衆以影像檢舉其跨越車道線變換車道,卻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受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並移送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
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罰1200元。阿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照片均是在方向燈熄滅時拍攝,並未顯示違規瞬間,要求機關提供完整影片佐證,否則應撤銷罰單,另質疑檢舉人所使用設備是否經過合格檢驗。
裁決處指出,檢舉影像清楚記錄阿靳自原車道跨越車道線、變換至他線車道的完整過程,畫面時間顯示於當晚6時33分28秒至31秒間,阿靳在整個變換車道期間,方向燈均未亮起,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變換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之規定,裁罰依法有據。
法院指出,依車輛燈光檢驗規定,機車方向燈每秒至少閃爍一次,若確實有打方向燈,在一秒鐘內的連續畫面中,理應可見至少一次亮燈情形。然而本案中,阿靳跨越車道的關鍵一秒內,有兩張截圖照片,方向燈均未亮起,足認原告在變換車道時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成立。
至於阿靳主張未提供影片即違反無罪推定,法院指出,交通違規裁罰屬行政罰,並非刑事責任,無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之適用;另對於舉發機關是否提供影片之行政程序爭議,亦非本案得以據此否定裁罰合法性。法院認定,阿靳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爲,裁罰並無違法,判決阿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