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女友分手 攤商灑酒精燒機車
陳姓男子不滿沈姓女友提分手,去年四月持瓶裝酒精朝女友機車縱火,女友租屋處多輛機車燒燬。記者陳宏睿/翻攝
陳姓男子不滿沈姓女友分手,去年四月持瓶裝酒精至女友租屋處,在女友機車的置物箱內潑灑酒精後縱火,導致三輛機車起火,幸及時被發現,僅民宅機車停車場天花板燻黑。檢方認爲該處有四十九間套房,一旦釀災恐造成傷亡,依家暴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陳被判三年十月徒刑,臺中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陳是市場攤商,曾與沈姓女子交往。沈女去年三月間與陳分手,陳不甘心,同年四月拿着五百毫升的瓶裝酒精,前往女友租屋處一樓機車停車場,他打開女友未上鎖的機車坐墊置物箱、潑灑酒精,再以打火機點燃。
陳縱火後即離開,但過程都被該處的監視器拍下,住戶及時發現、滅火,只造成沈女等三人的機車起火、停車場天花板燻黑。陳案發八小時後遭警方拘提,扣得作案打火機,臺中地檢署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起訴。
臺中地院依家暴公共危險罪判陳三年十月徒刑,陳上訴臺中高分院,主張他已與前女友達成調解,且一審依他過去有酒駕前科,視爲累犯而加重其刑,但兩案的性質不同,一審以此加重量刑有違誤。
臺中高分院認爲陳有酒駕前科,被判刑四月,二○二三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在五年內又再犯放火燒燬住宅未遂罪,顯見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犯罪情節加重其刑並無違誤。二審指一審已審酌此案有達成調解,陳上訴無理而駁回,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