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爆衝突…男飆罵三字經又踹人 法院認「這原因」判無罪
臺北市黃姓男子今年2月在家樂福重慶店與林姓女子發生碰撞,過程中爆粗口嗆「X你娘」並以腳踹林女,事後遭提告公然侮辱罪,士林地院審理認定,黃男言行雖粗暴不當,但屬衝突下的短暫情緒宣泄,未達刑法所要求「足以貶損名譽人格」程度,宣告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2月21日晚上11時許,林女到賣場尋找遺失物,推着手推車準備進入廁所通道時,與正要上廁所的黃男發生碰撞。林女稱,她只是推車通過,卻被黃男從後方撞上並罵三字經,之後進入廁所查看物品,離開時又遭黃男從背後踹踢,當場跌坐地面。
黃男承認碰撞、罵三字經及踹人,但強調是林女的手推車先撞到他腳踝,痛得忍不住才脫口罵三字經,之後林女用臺語回嗆「大聲一點」,讓他情緒失控,纔會踹她,否認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法院檢視林女在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的證述,發現說法多次變動,包括被撞擊的方式、辱罵發生的時間點均不一致,對於爲何遭「無故攻擊」也無法合理說明,內容與常情不符;反之,黃男在各階段供述皆一致,且能與監視器截圖、現場位置圖相互印證,可信度較高。
法官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指出,公然侮辱罪需達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人格,超出一般人可忍受範圍才構成犯罪,單次衝突中的粗口,未持續亦未反覆,難認已造成他人社會評價的負面影響。
法官認定,「X你娘」雖具冒犯性,但在碰撞後瞬間脫口而出的情緒反應,並不足以撼動林女的個人人格與社會評價;至於踹人行爲,屬肢體衝突本質,與公然侮辱罪無涉。綜合證據與法律規範,黃男行爲雖不當,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決無罪。
士林地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