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不雅影片未依約定刪除 2前男友散佈竟傳到現任男友手上
新北市1名女子同意男友(甲男),拍下她替他口交的影像。甲男未依她的要求看完後刪除,分手後竟又傳給她的下一個前男友(乙男)看。乙男散佈影像,輾轉傳給被害女子的現任男友(丙男)。法官認定甲男、乙男有罪,各判刑6月,兩人因各賠償10萬元達成和解,緩刑2年。
判決指出,1名女子前年3月間,與甲男在旅館發生性行爲時,同意甲男用手機拍下她替他口交的性影像,但告知看完需刪除。
甲男事後未經這名女子同意,前年10月間把這段性影像,透過通訊軟體分享手機螢幕畫面方式,播送給乙男觀看。乙男用螢幕錄影方式拍下這段性影像,未經這名女子同意,傳送給另1名女性友人觀看。
乙男的女性友人把這段影片,傳給被害女子的現任男友觀看,被害女子得知後報案。警方通知甲男、乙男到案說明後,將全案函送法辦。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甲男、乙男都認罪,檢方依涉嫌違反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佈、播送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嫌起訴兩人。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甲男和乙男已各自賠償10萬元給被害女子,並同意將性影像全部刪除,如有任何再散佈影片情事,兩人均同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達成和解。法官指甲男和乙男犯行明確,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新北市1名女子控告2名前男友未經她同意,散佈性影像。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2男有罪,各判刑6月。兩人因各賠償10萬元達成和解,緩刑2年。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