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122.9萬爽花 員工「分50期賠125萬」換緩刑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前年在新北市某當鋪工作,卻利用職務之便,偷偷將122萬9704元款項挪爲己用,後來被業者抓包,因而吃上官司。新北地院法官表示,考量到阿茂已與業者達成和解,並承諾賠償125萬元,分期給付50期,最終依犯業務侵佔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阿茂挪用公司款項122萬9704元,並將錢全用在自己的日常開銷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3年間在新北市一間當鋪擔任業務工作,負責收取債務人的本金和利息,他卻利用職務之便,偷偷將債務人償還的款項89萬7704元挪爲己用。

阿茂得手1次之後,又在同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再次偷偷挪用33萬2000元。後來業者發現異狀,決定報警,這才知道阿茂一共侵佔122萬9704元款項,這些錢全被他拿去當作日常開銷使用。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阿茂趁着職務收款之便,將公司款項佔爲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觀念,但他已經與業者達成和解,並承諾賠償125萬元,目前也完成給付前4期,共計10萬元。

業者也表明,希望法官適當給予阿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期,並附上履行調解筆錄給付義務當作條件,緩刑期希望是5年,因爲阿茂的和解金是分期給付50期。

最終,法官依犯業務侵佔罪,判處阿茂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履行賠償和解金額,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