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鵰刻師」隆鼻鬧出人命...整形醫師陳威宇賠661萬 二審判決曝光

整形醫師陳威宇。圖翻攝自診所網頁

另外,蕭琪芬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0月、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20萬元,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高院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湯2019年3月4日下午1時許到診所花費14萬元接受隆鼻手術,未料下午3時許手術完成後不久,他身體出現異常高溫,體溫飆高至43.6度,送往馬偕醫院急救,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最終於隔天凌晨0時許因多重器官衰竭而宣告不治。

陳威宇起初否認犯行,指出術前麻醉評估已解釋步驟、風險,並由湯親自在麻醉同意書上簽名,且他具有醫師資格,本就可以執行麻醉醫療業務,醫審會鑑定也認爲他使用的藥物、劑量都符合醫療常規,急救處置也沒有過失。

不過,法院審理期間,陳威宇和湯的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661萬元。法院認爲,陳自恃經驗老道,因無知而低估麻醉併發症的監測、研判與及時處置,需仰賴高度精神專注與麻醉專業,未能及時發現異狀,發現後雖極力求援、搶救以試圖挽回,可惜爲時過晚,導致憾事依然發生。

一審指出,陳起出雖飾詞狡辯,使審理時間長達6年,但最終與家屬和解,並經過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依違反醫師法判陳1年4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88萬餘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檢察官上訴,高院認爲上訴有理由,審酌陳威宇過失範圍擴大,且美容外科本質並非救助病患於生命與身體危難,與一般醫療行爲有顯著差異,醫美診療收取相對高額自費,更應提供病人超出醫療場域、層級的相對給付。

高院指出,陳僅提供顧客醫療器材不足環境,且執行美容外科時,明知環境於有特殊事故時,難以進行相對應變、替代措施,無法提供適切急救,仍率而進行全身麻醉美容手術,行爲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

高院考量陳已負起相當賠償責任,因此仍宣告緩刑,但加重緩刑條件,改判陳1年5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內須支付公庫150萬元,並得參加5場次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