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授被檢舉「違反學術倫理」還清白 反控損害名譽求償200萬卻敗訴
高雄市某私立大學李姓女教授提告臺南市某國立大學吳姓男教授不實檢舉導致人格名譽受到貶抑求償200萬元,但被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某私立大學李姓女教授提告臺南市某國立大學吳姓男教授向國科會不實檢舉她與高雄某國立大學教授的林姓丈夫,涉抄襲、欺騙公款補助、互相掛名、變造數據,經2所大學調查均認定李女並未違反學術倫理後,李女以吳男不實檢舉導致人格名譽受到貶抑求償200萬元。不過,臺南地院認爲,接觸及處理檢舉案件的人員具有保密義務,且調查決議李女並未違反學術倫理,難認有何名譽損害,判李女敗訴。可上訴。
李女主張,吳男於民國112年2月、3月間向國科會檢舉她違反學術倫理;期間前後,他又向國科會檢舉她與林姓丈夫也違反學術倫理。吳男在檢舉函指控她抄襲11次、欺騙公款補助、互相掛名、變造數據,甚至指她是「極度無恥學者」,案經國科會函請2所大學協助調查此事後,2所大學的調查均認定她並沒有違反學術倫理,可見吳男的檢舉是不實指控。
李女認爲,由於吳男的不實檢舉送到國科會、2所大學等多個機關單位,這些不實言論廣泛散佈,已讓一般社會大衆貶抑她的人格聲譽,害她被同儕打壓、疏遠,影響國科會計劃通過,工作與名譽都受到影響,爲此向吳男求償200萬元慰撫金,以及將判決全文送到2大學等相關單位以爲回覆名譽的適當處分。
吳男則主張,李女夫妻長期以來共同違反學倫,動輒以司法爲工具對檢舉人提告,以恫嚇、嚇阻他人提出檢舉。他只是向國科會檢舉李女違反學倫,並沒有散佈公開;他的檢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何來侵權行爲?學倫檢舉人的身分依法受保密規範,李女違法取得他的身分資料,應說明如何得知他的身分?另李女除了對他提民事訴訟也提刑事告訴,但臺南地檢署已處分不起訴。
吳男還說,李女也曾於113年向國際期刊、國科會檢舉他違反學倫,但期刊辦公室、國科會與他任職的大學,都調查認定他並未違反學倫。至於檢舉函中提到「極度無恥學者」,並未指名道姓,請李女不必對號入座,他不認爲有侵權或侵害名譽的情事。
臺南地院認爲,李女並未舉證證明吳男的檢舉,讓她受到什麼具體的名譽權損害,求償200萬元及要求將此案判決書寄送到知悉此檢舉函的機關,均於法無據,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