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修正 危害交易秩序最高罰30萬元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條文修正案,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者,將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劉學聖/攝影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者,將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邱議瑩、陳瑩提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月7日完成初審,全案在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條文規定,農產品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次修法納入「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等文字,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的謠言或不實訊息。
至於相關罰則部分,如果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領有許可證者將廢止許可證;如果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則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的集貨場,所需用的土地視同農業用地,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公有用地,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該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其所需用私有土地由各地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訂的農業用地。
三讀條文也規定,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爲限,而且應該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20年,用地應該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