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貨大街「獨立吸煙區」不可行 北市衛生局解釋:回歸菸防法第18條

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公告,大稻埕碼頭5號水門旁廣場設立期間限定吸菸區。本報資料照

北市年貨大街擴大禁菸區,研考會主委殷瑋直擊禁菸狀況時提到,衛生局也曾行文中央,詢問如要在戶外蓋一個密閉空間的吸菸室可不可行,中央迴文說,貨櫃吸菸室門窗關上屬於室內,不符設置法規。衛生局今說明,室內室外吸菸區都有法規規定,若獨立吸菸空間就會屬於室內,因此不能設置。

健康管理科長林雪蘭表示,若要設置室內吸菸區,需要符合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1款規定的場所才得以設置。法規指,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衆消費的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她說,至於室外設置吸菸區,則是依煙防法第19條部分,僅限於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衆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因此,她說,有關年貨大街的吸菸區,就是依19條部分去設置戶外吸菸區。

至於要變成獨立空間的吸菸區,她說,衛生局發文詢問中央,如此就會成「室內」這部分就要回歸到18條設置辦法,但所屬的地點因爲不符合第11款,僅有限定場所開放,所以無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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