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少女入獄 又強搓獄友生殖器遭判刑

李姓男子因性侵少女入獄服刑,未料在臺北監獄服刑期間,在獄友于舍房內沐浴洗澡時,竟上前握住對方生殖器來回搓動,桃檢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後,法院認爲此舉非爲性器接合,又李男已付5萬元與對方和解,改以強制猥褻罪,處李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服刑的李姓男子於去年4月間,眼見同房獄友正在洗澡,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違反對方意願,逕自以手套握陰莖並前後搓動方式,對獄友爲強制猥褻行爲得逞。獄友提告並經北監函送法辦,桃檢偵查後將李男起訴。

李姓男子犯後在監所訪談、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獄友供述相符,李男犯行事證明確。不過,在論罪科刑部分,檢方指李姓男子以手握住被害人陰莖並前後搓動行爲,屬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與他人性器接合,認定李男所爲,是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但法官認爲,法條中所謂「接合」是「連接合並」,李男以手套握被害人陰莖的行爲,客觀上難認已將被告之手掌與B之性器連接合並;由於此舉客觀上已足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也可滿足被告自身性慾,應屬於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法官審酌李姓男子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之觀念,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而入監服刑期間,又未妥爲管理其個人私慾,而對同房獄友爲強制猥褻行爲,致對方身心受創,不過考量李男始終坦承犯行,事後並與被害人當庭成立和解,給付5萬元,而獲對方諒解等情形,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李姓男子因性侵少女入獄服刑,未料在臺北監獄服刑期間,在獄友于舍房內沐浴洗澡時,竟上前握住對方生殖器來回搓動,法院以強制猥褻罪,處李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