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無照駕車拒檢…派出所長遭拖行10公尺受傷 當庭賠償8萬獲改判

洪姓男子去年8月9日深夜駕車違停在臺南東區小東與莊敬路口,經警攔查拒檢,反而加速逃逸,過程中擦撞並拖行莊敬派出所長林海平約10公尺,致右上肢多處擦挫傷,一審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7月,不服上訴後,當庭給付賠償金8萬元,二審改判6月。

洪男上訴坦承犯行,指願與所長林海平試行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法院輕判。

臺南高分院指出,洪男於原審審理時雖未能與所長成立調解,二審審理時已與所長成立調解,並當庭給付賠償金8萬元完畢,可見洪男關於有無賠償告訴人損失犯後態度等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科刑未及審酌,自應由將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撤銷改判。

檢警調查,洪男當晚11時38分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違規臨停在東區小東與莊敬路口,遭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長林海平、警員徐立升攔查,先假意配合盤查身分,卻在2人要求熄火下車時加速逃逸,並在逃逸過程擦撞並拖行林海平約10公尺,致右上肢多處擦挫傷。洪駕車加速逃離現場後,經警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臺南高分院審酌,洪男因交通違規,爲規避警方盤查,竟不顧員警人身安全,逕自駕駛自用小客車加速離去現場,致拖行員警約10公尺而受傷,而以此等強暴行爲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且於逃逸過程中危險駕駛而罔顧員警及公衆往來安全。

惟考量洪男始終坦承犯行,並表示深切悔悟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等情,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

臺南高分院考量洪男始終坦承犯行,並表示深切悔悟犯後態度,且已與所長成立調解,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