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消保官貪汙一審判4年半!檢主張恐逃亡...再遭限制出境、出海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任內將民衆服務費用於私下買漁獲、擴香組,還用於家人聚餐,單位下屬看不下去檢舉,南投地院一審依13個貪污罪判她4年6月,全案上訴中,檢方主張許涉重罪二審接近宣判恐有逃亡之虞,臺中高分院裁定許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許麗貞擔任南投縣消保官長達19年,2023年初廉政署接獲檢舉,將她移送南投地檢署,經檢方諭令10萬元交保,未料許又涉嫌勾串證人、僞造證據再遭檢方拘提,經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南投縣政府事後將她改調秘書。

檢方查出,許擔任消保官每月有5400元爲民服務費用於業務推廣,2020年12月許邀縣府員工4人向全國漁會團購漁產禮盒10盒,許訂4盒供自己食用或贈送親友,再向團購4人收每分990元,並持發票向新聞行政處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

檢方也發現,許女數次向購物網站訂購藤枝擴香組、中式碗禮盒,並以不實發票向縣政府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5662元。另外,許還5度帶着丈夫、女兒到多家餐廳用餐,並將餐費用以業務推廣費報銷,就連她出國旅遊不在國內期間,也索取縣府員工發票,覈銷業務推廣費。

檢方認定,許麗貞13次犯行、犯罪所得3萬8585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她。

南投地院審酌,許身爲消保官重要公務員,竟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數次支付家庭聚餐,顯爲慷公家之慨,多次違法假公濟私,對所有公務員嚴重造成錯誤示範,其偵查中認罪,審理時全然翻供否認,依13個貪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她3年2月至3年8月,應執行4年6月。

全案經上訴,現由臺中高分院二審審理中,臺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爲,許女審理時竟欲合法化將其私誼贈禮僞稱爲公務餽贈,其所爲讓一、二審法院耗費資源心力查明其所辯內容不實,加上一審宣告刑合計41年9月,其非1、2次貪瀆而是長期、慣習性貪瀆,致所屬員工不忿才檢舉。

檢方主張,許二審時策略聲請傳喚多名證人、調閱法令以延宕訴訟,顯有潛逃可能,加上二審接近宣判,因此聲請對許限制出境、出海。

臺中高分院審酌,許否認犯行,但依卷證其嫌疑重大,涉犯貪污重罪,經考量其本身、家庭經濟能力,有相當理由認她有逃亡之虞,裁定她1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圖/翻社彰化縣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