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男警宿舍偷拍女同事洗澡! 二審改判8月
南投縣警局張姓警員去年3月任職期間,被控拿手機偷拍女同事洗澡,分別錄了兩次,一共5個檔案,女警因此心理受創求助身心科。一審原依兩次犯行,各判3月徒刑,應執行5月,全案上訴二審後,法官審酌,女警案發後飽受精神折磨,一審量刑過輕,改各判5月徒刑,應執行8月,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在去年3月間在南投縣警局某派出所任職,同年3月19日、20日都留宿在宿舍內,19日下午張男如廁後,在共用盥洗室內發現有人沐浴,張男拿出手機伸至門板上方,發現洗澡的是女同事,但張男仍持續拍攝了3個影像檔。
同年月20日凌晨,張男如廁後欲洗澡,又發現該名女同事已在沐浴,張男又拿出手機,以相同方式偷拍2個影像檔,但此次女同事發現後,嚇得大叫,張男隨即逃逸,女警向派出所所長、分局長反映後,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張男。
一審審酌,張男從警已10年,卻知法犯法,罔顧對他人隱私權之尊重,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拍攝本案性影像,使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損害,行爲不當,依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5月,可易科15萬元。
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認量刑過輕,二審審酌,女警常感到憤怒、無助,身心受創,受害至今,每每聽聞張男姓名,即倍感恐慌、痛苦,常人如廁、沐浴的日常,成爲她揮之不去的惡夢,鎮日受焦慮、不安、恐懼所苦。
二審指出,女警所受的精神損害,已至需求助身心科之地步,也提出其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心理治療證明書佐證,足見此案對女警心理、其日常生活、工作影響洵屬重大,考量到張男迄今未與女警達成和解,未獲得女警諒解,檢方求重判有理由,改依兩次犯行分判5月,應執行8月徒刑,可易科24萬元,全案確定。
南投縣張姓警員偷拍女同事洗澡兩次,二審改判8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