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抗告失敗 臺鹽綠能前董座陳啓昱確定可在家吃年夜飯
臺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請求具保停押,臺南地院合議庭前天裁定陳啓昱交保12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交保700萬元,檢方昨天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今晚駁回抗告,陳啓昱等3人確定可在家過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以陳啓昱等3人羈押已有相當時日,應有所警惕,另考量3人涉案情節,及審理進度、卷存事證,認命3人具保、限制住居,且限制出境、出海,並輔以科技監控,已相當程度掌握其行蹤,且不得與共同被告、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爲,應足以對3人形成拘束力,降低逃亡、滅證及勾串共犯、證人可能性,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合議庭表示,陳啓昱前於偵查中雖已有逃亡20餘日,惟偵查中並未命陳啓昱提出1200萬元保證金後,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接受科技監控,以約束陳啓昱行動,並防止他逃亡,自難僅以陳啓昱曾逃亡20餘日,即認原裁定違法不當。
合議庭指出,檢方抗告泛稱原裁定所定陳啓昱等3人保證金1200萬元、700萬元、700萬元不足以擔保3人後續到庭接受審理及將來有罪判決到案執行等語,惟並未進一步提出具體客觀事證,說明3人在該保證金額下,仍有逃亡可能。
合議庭認爲,原審於去年11月24日裁定陳啓昱等3人均自同年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審酌3 人已執行羈押期間及本案進行進度,認爲應無對3人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不予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並未對原審該裁定提起抗告,堪認檢察官也認爲3人自同年月24日起已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合議庭指出,本案審理至今,有關臺鹽、臺綠、鴻暉、晁暘公司員工、董事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僅餘共同被告,電業商負責人或承辦人,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尚未進行交互詰問,就電業商負責人或承辦人而言,與陳啓昱3人間應無職務隸屬關係,且分屬契約兩造,而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已扣押在案,3人所涉犯嫌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保全。
合議庭表示,原審去年11月24日延長羈押裁定固認爲,陳啓昱3人前次具保後,曾出現經傳喚證人陸續向原審請假不到庭作證情形,而於3人復行羈押後,各次庭期所傳喚證人到庭情形即復歸正常。
同時,原審既命陳啓昱等3人應接受科技監控,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尚未交互詰問完畢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爲等命令,應足以降低3人對同案被告及尚未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勾串、滅證及造成心理壓力可能性。
臺南地院合議庭前天裁定陳啓昱交保12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交保700萬元,檢方昨天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今晚駁回抗告。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