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贈屋怕被說偏心 借名20年掀波!姊妹爲一棟房反目

母親贈屋怕被說偏心,借名20年掀波!姊妹爲一棟房反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母親贈屋出於好意,卻讓兩姊妹反目成仇。一名婦人小萱控告妹妹歡歡(均化名),指稱母親生前將一棟房子全數贈與自己,但爲免親戚閒言閒語,才「借名」一半給妹妹登記。不料,母親過世之後,歡歡不願歸還名下產權,讓她氣得提告。法院審酌證據後,判決小萱勝訴,歡歡須返還房屋一半所有權。

判決書指出,姊妹倆的母親生前擁有房屋一棟,在1988年時母親決定將房子贈與小萱名下,但考量親戚之間可能非議「偏心」,小萱就聽從長輩建議,將房屋所有權的二分之一,暫時登記在妹妹歡歡的名下。

多年來,該房屋皆由小萱管理、繳稅、維修,還出租給母親友人居住。房屋稅、土地租金、修繕費等支出,全都由是小萱支付,租金也由她收取。曉萱強調,這棟房子從頭到尾都是她在處理,妹妹歡歡沒出過一毛錢!

然而,母親過世後,小萱希望恢復原狀,將登記部分取回,但歡歡不僅拒絕出面溝通,甚至對法院傳票置之不理,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她只得依法提告,主張兩人間屬「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及第541條「委任關係」相關規定,請求返還產權。

法官審理時,檢視房屋稅單、租金收據、土地租約、建物登記謄本及租賃契約等多項文件,認定均由小萱持有並支付,與她所述情況相符,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

法官指出,所謂借名登記,是指財產雖登記在他人名下,但實際仍由原所有人管理與使用,此種契約若不違反公序良俗,應視同「委任契約」並具法律效力。既然原告已明確終止該契約,歡歡就有義務返還,必須將房屋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