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賣」蘇丹紅毒辣椒粉 高院改判保欣企業劉慶士坐6月牢還罰錢
新北市保欣企業負責人劉慶士自中國河南省三禾藥業進口含「蘇丹紅」的辣椒粉入臺,將毒辣椒粉轉賣數家下游業者,新北地方法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判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與劉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6月徒刑,併科260萬元罰金,保欣企業科罰金300萬元。
劉慶士2023年11月12日以保欣公司名義向大陸天慧公司訂購1萬3千公斤的紅辣椒粉,其中販予小磨坊國際貿易公司的3千公斤辣椒粉,經小磨坊公司驗出含有違法的「蘇丹3號」色素成分而退貨後,劉因認其他購買廠商不會檢驗蘇丹色素成分,未將辣椒粉經檢驗含有蘇丹3號色素成分的重要交易事項告知濟生公司、沅哲公司,即將其中25公斤辣椒粉出貨給濟生公司作爲看貨樣品使用,又將其中200公斤辣椒粉以每公斤125元(總價含稅共2萬6250元)賣給沅哲公司(尚未支付價金)。
買家不知情,購買或應允將繼續購買這些辣椒粉,後來因濟生、沅哲得知辣椒粉含有蘇丹3號色素成分,因此封存或退貨。
劉慶士辯稱是因「庫存管理疏失」而出貨給濟生、沅哲公司,但高院依相關證據,認定劉有詐欺取財、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之食品或作爲贈品故意,辯詞不可採。
高院審理後認爲劉慶士犯刑法詐欺取財未遂罪、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行爲罪,從較重的食安法處斷,保欣公司因代表人劉慶士犯罪,也應科以罰金刑。
高院批劉慶士長期經營辣椒粉相關進口業務,明知辣椒粉是民衆日常飲食調味所需,蘇丹3號色素有害人體健康,影響食品安全重大,在得知小磨坊公司退貨含蘇丹3號色素的辣椒粉後,爲求順利售出以賺取利潤,竟未依公司機制再行復驗,也未告知下游廠商實情,逕將辣椒粉出貨販賣或供爲看貨樣品給不知情的沅哲、濟生公司,毀壞這兩家公司的商譽。
本案辣椒粉幸因衛生局查緝及新聞媒體報導,未繼續流入市面,劉慶士僅坦承「客觀犯行」,卻未賠償被害人,高院雖仍6月徒刑,但不得易科罰金,且併科罰金260萬元,並就保欣公司部分科以罰金300萬元。
保欣企業負責人劉慶士販售蘇丹紅毒辣椒粉,臺灣高等法院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判6月徒刑,併科260元罰金,保欣企業科罰金300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