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1412萬元 助理認罪今獲判緩刑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擔任議員及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1412萬餘元,臺南地檢署依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黃姓女助理依僞證罪起訴,因黃女認罪,臺南地院今天下午2時30分將黃女判刑6月、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法院說明,由於林宜瑾黃姓女助理認罪,改簡式判決,今天先行宣判;林宜瑾部分則是結束準備程序,合議庭期尚未訂定。

檢方起訴指出,林宜瑾在2009年8月1日迄2024年8月21日曆任臺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臺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僞不實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相關費用申請文書,詐取縣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總計1412萬7388元。

檢方調查,林宜瑾助理名冊中多名人員從未實際任職,卻仍長期被申報支領薪資,部分款項更匯入她個人帳戶;經比對相關帳務資料與證人證詞,起訴林宜瑾、服務處黃姓女主任及黃姓女助理共3人,另13人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獲緩起訴,4人不起訴。

檢方表示,林宜瑾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掛名助理等方式,虛構名冊詐取公帑,所詐取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用作服務處及個人支出用,包括胞弟車禍賠償費用等;林宜瑾及主任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黃姓女助理則被訴僞證罪。

檢方統計,林宜瑾在原臺南縣議員期間詐領72萬7368元,在臺南市議會期間詐領805萬3052元,在立委期間詐領534萬6968元;認定林宜瑾犯行歷時長達15年,手法一致且金額龐大,明顯違背民意代表應有的公信與廉潔原則。

檢方請法院考量林宜瑾於偵查中自白、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若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全案目前由臺南地院審理中。

臺南市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擔任議員及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1412萬餘元,臺南地院審理中,今黃姓女助理僞證罪獲緩刑。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