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再翻修!放寬離婚條件、贍養費請求權與時效一次看
針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度翻修,引發外界討論。 聯合報系資料照
針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度翻修,引發外界討論。
此次修法起因主要還是因爲憲法法庭在2023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因此提出了此次的修法。
此次一併修正12條、新增5條,共17條條文。法務部在憲法法庭釋憲後,陸續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兒少代表、婦女團體及兒少團體共同討論,共召開10次會議,經參酌與會者意見,研擬修正條文草案。
放寬離婚條件
修正共有四大重點。首先,修正裁判離婚原因,主要修正條文第1052條,通盤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現行第2項規定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爲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簡單來說,現行法規上在婚姻中有過錯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訴訟,然先前大法官已釋憲,認爲這條法律對於「唯一有責的一方」完全禁止離婚請求,可能導致某些情況太過嚴苛,這部分被認爲違憲,政府須在兩年內修法。目前法律規定,如果是「單方面有過錯」一方,則不能主動提出離婚(又稱爲「clean hands 淨手原則」)。
但法院實務上常常要比較夫妻雙方的責任,導致訴訟過程中,雙方互相指責、揭發隱私,讓法院變成「家庭爭吵的戰場」,這與「破綻主義」(婚姻若已破裂則應允許離婚)精神不符,因此法務部修法草案刪除「有過錯方不能請求離婚」限制,並同時新增若夫妻「在五年內累計分居滿三年」,則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同時新增「公平條款」,防止離婚造成不公平。
財產分配更加公平
其次,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修正條文第1022條,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所謂「證明文件」 指相關財產證明文件,例如收據、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繳稅單或借貸契約等。
贍養制度訂出請求消滅事由與時效
第三,有關贍養費制度,主要修正條文第1057條至第1057條之5,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以符合CEDAW「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爲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之意旨;除生活陷於困難外,增訂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以符合CEDAW「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意旨。另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簡言之,由於現行法規上規定只有「無過失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但這樣與公平原則不符,也不符合國際標準,因此修法後,無論是怎樣的離婚方式,包括協議、判決、調解,都可請求贍養費,只要一方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都能請求。不過此次也新增贍養費請求權以二年爲限,並新增未來贍養費採德國和瑞士法律中「乾淨的分手」(clean break)原則,當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
至於小孩扶養費再婚後是否也一併消除,法務部次長黃世傑說明,贍養費的規定有很多種,如果雙方的贍養費是雙方約定的就不適用這項修法,除非雙方沒有協議,最後由法院裁定,那就會適用這條法規,不過對於子女的扶養費,就不在此限。
第四,有關子女扶養費主要修正條文第1115條至第1116條之1、第1118條至第1119條,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爲同一順序,以維衡平,並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