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8條之1適用案例 9個月大就消失!孩子免養老父
民法1118條之1適用案例,9個月大就消失!孩子獲准免養老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母與子女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然而當親情長年缺席,法律是否仍要求子女承擔責任?法院近日作出一項引發關注的裁定,一名自幼遭父親遺棄、從未獲得任何照顧的子女,成功聲請免除對年邁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認定若仍要求其負責,將「顯失公平」。
判決指出,孩子指控父親阿晨(化名),早在1981年就與他的母親離婚,當時他才年僅9個月大。自從他出生起,更被父親送往姑姑家,自此由姑姑視如己出扶養成人,與父親的親子關係形同斷裂。
法院查明,阿晨過去長期酗酒、賭博並欠債累累,離婚前後皆未履行父親應有的保護與教養責任,對孩子生活起居毫無聞問。相關事實亦經孩子母親到庭作證確認,並與孩子陳述相符,而阿晨對此並未爭執。
法院考量,阿晨已79歲,名下無任何財產,且近3年均無所得收入,目前需接受機構照顧,確實已無謀生能力。依法而言,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孩子原本須對父親負起扶養責任。然而,法院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文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在子女未成年期間,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後認爲,阿晨於孩子成長最關鍵的未成年時期,完全未盡父親責任,甚至形同遺棄,若在其年老失能後,反要求孩子承擔扶養責任,顯然違背公平正義。因此裁定準許聲請,免除孩子對父親的法定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