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肇逃還起訴 誇張前檢座送懲戒

圖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記者王聖藜/攝影

據瞭解,二○二一年間,黃負責偵辦一起過失傷害交通事故案件,因被告傳喚未到先行通緝,後來被緝獲,黃在偵查時,未發現警方移送書的事實,且案卷事證也顯示被告在車禍發生時,並沒有肇事逃逸,卻將被告以肇逃罪起訴。

案子移審法院之後,公訴檢察官蒞庭前閱卷發現,黃的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有誤,屬於應不起訴案件,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撤回起訴,桃園地檢署糾錯行政調查,決定將黃移請個案評鑑。

檢評會調查,肇逃案的告訴人、被告到庭時,均否認有肇逃事實,但黃卻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位中,記載「被告沒有留在現場」,顯然與事實不符,仍直接依肇事逃逸罪起訴被告。

檢評會調查時,黃向檢評委員坦承自己有錯,也對當事人致歉,但檢評委員還是認爲黃有議處必要。

檢評會決議書說,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致力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訴訟關係人的權益,黃身爲檢察官,也是公益代表人,辦案違失情節重大,應有懲戒的必要,決定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