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少女做「半套」300次!夫妻檔淫媒輕判2年半 理由曝光
▲少女應徵爲男客做「半套」,被查獲後,僱主夫妻賠償少女與父母10萬元和解求輕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市1名少女到養生館爲男客做「半套」性服務被查獲,僱用她的派遣公司負責人張姓女子與丈夫蔡男,被控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定最重可判刑10年,張女2人認罪並賠償少女及父母共10萬元和解,臺北地院審理認爲少女主動應徵未受騙、也沒遭強暴脅迫,依情堪憫恕減刑輕判張女2人各2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少女得知同齡朋友林男,在張女2人經營的人力派遣公司擔任「經紀人」,詢問了解張女等人仲介女子到酒店陪酒,或到紓壓店爲男客提供俗稱「打手槍」的「半套」性服務,少女因而於前年(2023年)4月間請林男牽線入行、經張女的丈夫蔡男面試後錄用,隨即派遣上線。
少女當時未滿18歲,卻以花名「18」遊走北市多家養生館從事淫業,每次「半套」服務由店家收費3100元,少女實領1000元,後因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案、同年10月發現此事,報請臺北地檢署查獲張女2人犯行。
張女2人承認媒介少女做「半套」,每次抽傭300元,爲求輕判,張女2人賠償少女與父母共10萬元和解。少女證稱,任職7個月共賺進約30萬元,面試時,蔡男告訴她爲男客按摩時,可能會被男客觸摸。
法官認爲張女2人共同圖利而媒介少女從事有對價的猥褻行爲,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更危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扭曲少女價值觀,損害非輕,但張女2人沒對本案少女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2人所犯之罪,法定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判處最低法定刑,猶嫌過重。
法官據此認定張女2人犯行有情堪憫恕之處,依《兒少條例》減刑輕判各2年6月徒刑、各併科罰金10萬元,皆得易服勞役。法官從少女賺進30萬元,估算她接客300人次、張女2人抽傭共9萬元,但張女2人已賠償和解,因此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以免雙重處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