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跑女深夜遭「外套矇頭摸胸」 19年後DNA破案!二審減刑判9月
▲鄭男見女子獨自跑步,竟起歹念,用外套套住頭後猥褻得逞。(示意圖/pixabay)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19年前發生在高雄的深夜猥褻案件,因DNA技術比對終於破案。鄭姓男子19年前在橋頭區一處巷弄內,對一名獨自慢跑的女子施以強制猥褻,一審遭判1年半。鄭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審量刑部分,將被告鄭姓男子原判有期徒刑1年6月,依罪犯減刑條例減爲9月徒刑,惟法院認爲其犯行惡性不輕,明確裁定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案發於2006年8月24日深夜10時許,鄭男在北高雄一處巷道,見一名女子獨自慢跑,竟起歹念,從背後以外套套住對方頭部,導致女子因無法呼吸而短暫缺氧昏迷。鄭男隨即解開女子上衣、內衣與褲子鈕釦,伸手撫摸其胸部,所幸鄰居察覺異狀外出查看並報警,女子才未再遭進一步侵害。
DNA比對揭19年懸案 因另案採樣意外曝光
警方當年雖在被害人胸罩上採得DNA,卻因資料庫技術限制,始終無法比對出嫌犯身分。直到多年後,鄭男另涉性騷擾案件(該案後經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警方依法採集其唾液檢體,送交刑事警察局比對DNA資料庫,才發現其型別與19年前案件相符,案件因此重啓偵辦,並將鄭男查獲到案。
一審法院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年6月。
▲案件當年因技術限制未能偵破,直到近年透過DNA鑑定比對,警方重啓調查,鎖定鄭男身分。(圖/達志示意圖)
二審:符合減刑條例 原審未減刑有違法
高雄高分院指出,鄭男犯行時間在2007年4月24日前,且宣告刑未逾1年6月,也不屬於罪犯減刑條例排除適用的情形,依法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未依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屬於量刑不當,鄭男上訴主張刑度過重,於此部分有理由。
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維持量處1年6月徒刑後,依法減刑爲9月。
犯行惡性不輕 法院否準適用情輕法重與緩刑
至於鄭男主張,案件已歷時19年、其間生活正常、犯後坦承、願意賠償並接受心理諮商,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法院均不予採納。
合議庭認爲,鄭男系在夜間對獨行慢跑女子下手,以外套矇頭致其昏迷後猥褻,行爲手段具高度危險性,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難認情節輕微;加上最低法定刑已爲6月,且另可適用減刑條例,並不存在「情輕法重」情形,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此外,法院也指出,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與被告調解,並認原審判刑不重,加上本案是因被告另涉性騷擾案件才意外曝光,難僅因時間久遠,即認有暫不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裁定不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