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匯920萬換「接我去美國養老」 女兒收完錢隔天竟然飛走

媽媽匯920萬元換「接我去美國養老」,女兒收完錢隔天竟然飛走,法院認定契約確屬「附負擔贈與」,但僅命返還800萬元,其餘部分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年逾七旬的婦人小君,因憂心晚年無依,將名下大筆存款贈與定居美國的女兒小情(均化名),雙方並籤立贈與契約,約定由女兒接往美國同住奉養終老。不料,女兒收下款項後旋即返美,遲未履行承諾。小君憤而提告,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92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確屬「附負擔贈與」,但僅命返還800萬元,其餘部分駁回。

判決指出,小君於2023年分別將美金20萬元及新臺幣200萬元匯入三名女兒帳戶,另再匯美金4萬元至小情在美國的帳戶。她主張這些款項爲提前分產贈與,並與小情於2023年3月簽署附負擔贈與契約,約定由小情將她接往美國照顧至終老。

小情則是辯稱,母親當初只是爲分散資金、規避可能的遺產稅,纔將存款分散至女兒帳戶,帳戶實際仍由母親掌控,並非真正贈與;至於匯往美國的美金4萬元,是給兩名孫女的結婚禮金,並非給她本人。

法院依《民法》第412條及第419條規定審酌,認爲2023年2月間匯入銀行帳戶的款項,當時帳戶存摺、印章均由小君保管,且可隨時動用,性質上較接近借用帳戶存放資金,尚難認爲已完成贈與。然而,雙方於2023年3月簽署的贈與契約內容明載,小情願以受贈財產照顧母親至終老,已屬附負擔贈與。

法院指出,小情收受款項後隔天即返美,迄今未將母親接往同住,顯未履行負擔義務,小君依法得撤銷贈與。依不當得利規定,小情應返還美金20萬元(以匯率30元計約600萬元)及新臺幣200萬元,共計800萬元,並給付年息5%的法定遲延利息。

至於匯往美國的美金4萬元,法院採信證人證詞,認定爲贈與孫女的結婚禮金,非屬本件附負擔贈與範圍,亦非小情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