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中山公園街友酒後衝突釀命案! 國民法官判7年6月、11年6月

三名街友在羅東中山公園土地公廟旁男廁外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其中一名送醫後不治身亡。(吳佩蓉攝)

三名街友在羅東中山公園土地公廟旁男廁外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其中一名送醫後不治身亡。(吳佩蓉攝)

宜蘭羅東中山公園前年發生一起街友酒後衝突命案,兩名男子因口角動手,竟以徒手毆打、酒瓶敲頭方式痛毆同伴,導致對方頭部重創、送醫後不治。宜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日前宣判,認定兩人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判處張姓男子有期徒刑7年6月、林姓男子1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14年2月1日凌晨在公園土地公廟旁男廁外,當晚三人圍坐喝酒,因生活瑣事與居住空間問題爭吵不休,言語愈來愈激烈,先是推擠,接着演變成肢體衝突,情緒瞬間失控,其中張男先對蔡男揮拳猛擊,另林男隨即抄起剛喝完的米酒瓶,朝蔡的頭部連敲兩下,酒瓶當場碎裂,碎片四散,地面迅速溼一片,蔡搖晃倒地,再也沒有站起來。

監視器畫面顯示,死者倒地後幾乎沒有反應,頭部不斷滲血,兩名被告短暫停留後離開現場,警方獲報趕抵時蔡男已意識模糊,救護人員仍在昏暗的路燈下急救,送醫急救後因顱內出血併發吸入性肺炎,最終導致中樞神經與呼吸衰竭,兩週後於同月15日不治身亡。

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兩名被告雖無殺人故意,但頭部爲人體重要部位,持鈍器重擊具有致命危險,兩人對結果應可預見卻仍出手,構成傷害致死的共同犯意,須共同負責傷害致死結果。法官也直言,雖然衝突發生在街友間,卻不是「一時失手」可輕描淡寫,暴力行爲對生命造成的傷害同樣不可逆。

量刑部分,法官認爲張男雖僅徒手毆打,但爲最先動手者,且有多次暴力前科,仍判刑7年6月;林男則以酒瓶重擊頭部2次,手段殘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判刑11年6月。法庭強調,該案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兩被告社會復歸可能性低,無適用減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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