崙背清潔隊員放水業者進場倒垃圾 一度判10年半…後又輕判2年10月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李姓、廖姓、徐姓及林姓4名清潔隊員等人涉收受廠商賄賂,以每車次收取5千至1萬5千元不等賄賂,放水或幫助隊員讓廠商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一審分判10年8月至2年刑,上訴後二審改判10年半至2年刑,再上訴最高法院,廖部分發回,高分院改判2年10月刑。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以垃圾車GPS光碟紀錄顯示,該車於2020年1月21日下午有長達11分鐘停留在廖住處附近異常情形,李指稱,當天開垃圾車至廖住處附近檳榔攤,在車內交付廖20萬元賄款補強證據,而認定廖與李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

然而,廖始終否認曾收受李交付之款項,他辯稱,鄰居於前一天在自宅舉行喪事,並與清潔隊約定翌日下午清運喪事廢棄物,且提出訃文爲憑。原判決就廖辯解及所提證據資料,何以不足採納,並未於理由內說明。

另李就交付廖賄款數額部分,一致陳稱,李與廖約定,業者每傾倒1次廢棄物即給付廖5千元賄款。後應廖要求,於2020年1月21日先預付20萬元款項。除該筆20萬元外,有無再支付賄款,李一、二審供詞不一,而二審認廖就本案共計收取20萬5千元賄款,且判決事實欄認定廖參與犯行期間爲同年1月1日至2月底,惟其理由欄於量刑審酌時,卻載敘廖違反稽查義務長達7個月之久,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一致。

廖於一審判刑5年半,二審改判10年半,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臺南高分院改判廖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至於未扣案犯罪所得20萬5千沒收則駁回。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改判廖姓清潔隊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