撂人討10萬債務「痛毆導致聽力受損」 現役軍人下場慘
▲許姓現役軍人委託沈姓男子等多人,向李姓被害人索討10萬元債務,將其毆打致使胸腹等多處受傷。(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許姓現役軍人與李姓男子因車禍事故衍生10萬元債務,於2023年9月間委託沈姓男子與多名姓名不詳男子,邀約李姓被害人談判,竟將李毆打導致胸腹等多處受傷,還造成左耳聽力受損等傷害,李事後向桃園警方報案提告;桃檢覆訊後依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23歲的許姓男子爲現役軍人,因與李姓男子因車禍事故衍生10萬元債務糾紛,因李遲未出面解決而心生不滿,許男於2023年9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sn委託23歲沈姓男子向李追討債務,並傳送李男證件翻拍照片予沈,約定事成後報酬爲8萬8000元。
許、沈與姓名年籍不詳數名男子連繫後,由沈指示處理許、李之間債務糾紛,於2023年9月17日凌晨1時27分許,相約在桃園區大連三街上某處空地,許、沈等人分別駕車到場,因許與李商談債務未果而心生不滿,現場多人圍毆李男,致使李有牙齒閉鎖性骨折、胸、腹等處受有挫傷、左耳疑似創傷後聽力損失、左眼鈍傷等傷害,李男事後向桃園警方報案提告。
桃檢覆訊時,許男坦承與李因車禍事故衍生10萬元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警方提供現場照片、監視畫面截圖與被害人診斷證明等佐證,檢方認爲被告許、沈等2人所爲系觸犯刑法之傷害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數名涉及傷害犯行;至於告訴人認爲被告2人涉犯刑法之搶奪罪涉及結夥三人以上之情形,應以刑法之加重搶奪罪嫌論處,惟被告在索討欠款或用以抵償債務,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者,其行爲違法,與強盜、搶奪、恐嚇取財之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不符,難認被告2人於案發時地要求告訴人交付款項,系出於不法所有意圖,與刑法之加重搶奪罪嫌構成要件不符,偵結依傷害罪嫌將2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