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批民衆黨「單一身分」指摘 澄清30萬陸配年資重算是誤導

▲陸委會反擊民衆黨李貞秀參選資格不符,政府是依法行事,非針對陸籍新住民當作政治籌碼。(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任以芳/臺北報導

針對民衆黨立法院黨團對於兩岸條例「單一身分」規定的指摘,陸委會今(12)日晚間嚴正澄清。陸委會表示,大陸人士擔任我國公職必須符合設籍滿10年及註銷大陸戶籍等法定程序。經查,民衆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李貞秀,在112年提名時並未完成身分轉換程序,因此不符參選資格,政府是依法行政。另外,陸委會強調,目前辦理補繳的陸籍新住民僅1萬4千餘人,政府已專案處理,30萬多陸籍新住民年資重新起算誤導,也從未把陸籍新住民權益當作政治籌碼。

陸委會表示,有關中國大陸人士擔任我國公職依法有三個基本前提:(一)中國大陸人士不能參加臺灣的選舉;(二)中國大陸人士要在臺定居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參選;(三)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定居設籍後,會有一段身分轉換期間(原則3個月),必須要在這段期間註銷中國大陸戶籍並且將相關注銷證明繳回移民署,才完成法令規定的身分轉換程序。如果沒有完成,政府會撤銷定居許可,當事人是自始沒有取得臺灣身分。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原陸籍人士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爲公職候選人。如果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定居設籍後,沒有繳回相關注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且仍保有中國大陸戶籍,自然無法起算兩岸條例第21條所定設籍滿10年的期間。依目前書面資料顯示,李貞秀女士確實僅於114年3月提出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移民署,之前並未向主管機關提出任何證明,因此在112年底被提名爲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時,不符兩岸條例參選資格的規定。目前選務機關在個案審查參選資格時並沒有諮詢行政機關,顯示現行參選資格審查存在制度漏洞。對此政府將積極處理,陸委會將於年後召會邀集相關機關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

陸委會說明,兩岸單一身分制度自93年3月1日起修正施行。陸籍新住民在此之前來臺灣定居,不須註銷中國大陸戶籍,民衆黨指責政府要求當事人繳兩次證明,不是事實。且依93年3月1日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3項定有落日條款,該條文施行生效前已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者,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纔不會失去臺灣人民身分。換言之,是類人士本來應在93年9月1日前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因爲他們未在法定時限內遵守法律規定,這些年來持續發生遭人檢舉且被主管機關注銷臺灣身分的案件,內政部纔會在去(114)年發動專案補繳計劃,要求當事人在兩岸身分選擇上儘速完成法定程序,以避免渠等臺灣身分長期存在不完整與不確定的狀態。

陸委會表示,目前的制度是先同意中國大陸人士在臺設籍,再要求他們回中國大陸註銷戶籍。依規定身分轉換期原則上只容許3個月,但是以往沒有落實執行相關法令,實務上存在超過3個月甚至很多年都沒有拿回來的情形。如果依民衆黨意見,只用設籍日期認定在臺設籍起始點,卻忽視當事人客觀上仍保有中國大陸戶籍,已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政府基於依法行政,無法配合民衆黨的訴求。主管機關目前已強化行政管理,只要超過3個月沒拿回來,就會確實註銷渠等臺灣身分。

陸委會強調,在以往雙重國籍的案例中,法院判決已經明示,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其職務前,因當事人仍具有公職身分,則其所爲執行議員職務之公法行爲,固屬有效,縱嗣經撤銷或解除其公職,亦應向後失其效力。至被上訴人於遭主管機關撤銷或解除公職前,爲執行職務所支領之相關費用,則屬其執行職務之實質對價。

陸委會指出,民衆黨團稱過去每次投票之參政等行爲都是非法部分,如果參考前述法院見解的精神,陸配在補繳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前,已經參與投票,因爲該等行爲已經無法切割,應認定有效方爲妥適。

陸委會特別澄清,政府從來沒有把30萬陸籍新住民的公民權當成政治籌碼,經過去年清查,需要辦理補繳的陸籍新住民僅1萬4千餘人,政府已有專案處理,所謂30餘萬陸籍新住民年資重新起算是概念誤導。陸委會呼籲政黨應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迴歸理性政策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