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向詐團主嫌洩密只判緩刑 檢批:違背倫理、滋長犯罪 量刑過輕

臺中範姓律師替詐騙集團成員辯護,卻將羈押閱卷、律見的偵查秘密泄露給同團黃姓主嫌讓他躲避追查。法院一審依泄密罪判範6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主張範違背職業倫理、滋長犯罪,量刑過輕,二審認爲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臺中地檢2023年9月間破獲臺中七期豪宅區的「愛情機房」詐團,驚覺主嫌到案前竟能事先掌握專案小組的偵查資訊,懷疑有人泄密。

檢方追查發現,範姓律師(40歲)替詐團陳姓成員辯護期間,將羈押審查程序閱卷、律見等相關偵查秘密,違法提供給未到案的集團黃姓主嫌,讓黃提前躲避追緝。

檢方搜索範的律師事務所,以他非法濫用閱卷權妨礙司法偵查,對檢警調追溯詐團核心造成實質危害,依泄密罪嫌起訴。

臺中地院ㄧ審簡易庭時,範自白認罪,ㄧ審以他身爲律師,本應自律、自治,恪遵律師倫理,卻趁其當事人被羈押後,法院認定有相關共犯未到,而有串、滅證之虞同時禁止接見通信,範卻將業務知悉的偵查秘密泄露給詐團主嫌,進而讓同團人躲避追查。

ㄧ審直言,範讓法院羈押防免偵查受干預的效果盡失,更嚴重妨礙司法,考量他犯後坦承已見悔意,但犯罪情節不輕,依非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他6月,得易科罰金,另考量範爲律師,以2000元折算1日較高科罰金標準,緩刑3年,命向公庫支付50萬元。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範爲律師是專業法律人士,身分具有相當公益性,卻無視泄密對象爲詐騙集團機房成員,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範擅自透過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權查知內容,全數告知黃姓主嫌,使法院羈押防免偵查受干預的效果盡失,嚴重違背法令及職業倫理,滋長犯罪集團。

檢察官認爲,簡易庭對範量刑6月,易科罰金36萬元已屬較輕,又諭知緩刑向公庫繳50萬元,條件實在過輕,易引起有心人僥倖、以身試法,認爲不宜緩刑,主張撤銷原判決。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爲,ㄧ審已經就量刑應審酌事項詳加斟酌、善盡說明理由,且範所犯泄密爲1年以下徒刑,一審量處中度刑,諭知較高易科罰金標準,量刑妥適、無違反比例,認爲檢方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不得上訴。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