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妻與婆婆互毆 自認「沒錯」拒絕出庭 二審逆轉判準離婚
臺南市A男與大陸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不僅兩人常因觀念差異及子女教育問題起爭執,陸妻還常與婆婆、弟媳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導致兩人分房、形同陌路。臺南高分院認爲,兩造已無法理性溝通,造成婚姻有嚴重破綻,且同有可歸責之處,准予離婚。(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A男與大陸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不僅兩人常因觀念差異及子女教育問題起爭執,陸妻還常與婆婆、弟媳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導致兩人分房、形同陌路。丈夫受不了訴請離婚,但陸妻堅稱並無過錯。一審認定兩造婚姻及婆媳問題應透過溝通解決,未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不準離婚。A男上訴,臺南高分院調解期間,陸妻卻拒絕到庭,合議庭認爲兩造已無法理性溝通,造成婚姻有嚴重破綻,且同有可歸責之處,改判准予離婚,但也將未成年子女的親職行使判給女方。可上訴。
A男主張,他與妻子於民國97年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因妻子原爲大陸地區人民,與他常因觀念及子女教育意見相左生齟齬,妻子也與他的母親因觀念差異時生口角,甚至妻子還動輒出手毆打他母親,更逼迫與他同住的弟弟及弟媳搬離家中。
A男說,因妻子無法溝通,進而影響兩造婚姻生活,至今已分房4年多,形同陌路無法共同生活,喪失恩愛基礎,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請求判準兩造離婚,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也由他單獨任之。
不過,妻子主張,A男系因不滿她與婆婆不合,且A男時常打電玩至深夜才主動與她分房,A男系應婆婆的要求不搭理她,導致兩造無法溝通。她雖有婆媳問題,但系因遭婆婆攻擊纔有防衛行爲,並非她單方面的攻擊行爲,她也未逼迫A男弟弟搬離家中,她安分守己,並無過錯,不符合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加上未成年子女系由她獨自帶大,A男從來不聞不問等語,要求駁回A男的請求。
臺南地院認爲,兩造婚姻所生的問題,實際上應系兩造及婆媳相處上有問題需磨合而已,兩造應透過溝通解決,而非輕率請求離婚,因此難以認定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不準離婚。
A男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於今年6月調解時,妻子不僅未經許可自行離席,之後收受該院的準備程序通知,又具狀表示:「本人無法配合,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職位,都應該守分不濫用權力,我也是一位小孩的母親,本人安分守己,無過錯,無符合訴訟離婚條件」,即拒絕到庭。
二審認爲,兩造已無法理性溝通,導致婚姻肇生嚴重破綻,也充滿猜忌與爭執,信任基礎薄弱,顯已欠缺夫妻感情,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婚姻所生之破綻顯無回覆之望,足認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二審考量,A男對與妻子的相處,以及其家屬與妻子的相處,雖未積極改善,但妻子也沒有尋求改善,甚至加以逃避,可見兩造同有可歸責之處。鑑於A男並非兩造婚姻產生破綻唯一有責之人,請求判決離婚,應予同意;至於2人的未成子女因已滿16歲,合議庭當庭詢問其意願後,也將親職的行使判給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