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遇行人倒垃圾 騎士「煞車燈亮了」仍挨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騎士阿茂(化名)去年6月騎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當時垃圾車正好在定點清運,部分行人倒完垃圾準備過馬路離開,他因反應不及沒有暫停禮讓,結果遭檢舉挨罰1200元。雖然阿茂提告喊冤,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仍認定他違規,並裁定駁回告訴。
▲阿茂認爲自己的情況與一般未禮讓行人的狀況不同。(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6月騎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的罰單。
阿茂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垃圾車佔用行人穿越道停車,路口無號誌,路面也未劃設「停」,他已經減速慢行,只是民衆倒完垃圾先是走在車道上,抵達行人穿越道後又立刻就要過馬路,他根本來不及反應。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相關證據影像,發現在阿茂的機車尚未進入停止線之前,已經有3名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其中2人面向阿茂的來車方向,而阿茂的機車煞車燈也有亮起,道路上的其他騎士則未停讓。
接着,阿茂的機車進入停止線後,再駛入行人穿越道,與行人相距不足2組枕木紋,等到所有機車通過後,行人們纔開始過馬路。法官指出,由此看來,阿茂沒有暫停禮讓行人,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不足,確實符合取締標準。
法官認爲,阿茂自己都說了「行人倒完垃圾後,就走到行人穿越道想過馬路」,他在機車駛入停止線之前,也有做出煞車的動作,明顯有足夠時間可以暫停禮讓行人先行,而非與其他騎士一樣未停讓就直接通過。
況且,法官強調,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本來就應該減速接近,遇到行人通過,應先暫停而非搶先行駛,此案縱使阿茂不是故意的,也難認沒有過失,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