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爽臺鐵站務員稱「小姐」 當眾怒潑飲料羞辱
1名女乘客到臺中火車站因刷卡異常,站務員打算確認喚了她一聲「小姐」,未料她竟失控直接拿手上飲料朝對方潑,犯後辯稱是對方沒事找事做,自己討厭別人叫她小姐;法院認爲,女子朝執勤的臺鐵站務員潑液體,影響執勤形象,依公然侮物罪判她罰金5000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女子今年6月5日在臺中火車站2樓以電子票證刷卡進站時,因驗票立杆顯示紅燈,經現場臺鐵站務員提醒,未料她竟突然失控,直接拿裝有不明液體的飲料瓶,朝對方身體、衣物潑灑,經站務員向鐵路警察報案、提告。
檢方訊時,女子矢口否認公然侮辱,辯稱她有刷卡,她覺得站務員在沒事找事,而且自己非常討厭別人對她「小姐小姐」這樣叫。檢方根據站內監視器、站務員證詞等,認爲女子犯嫌明確,偵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她。
臺中地院審理查,站務人當時因驗票立杆的電子感應儀器誤判,誤認女子沒刷卡成功進站,呼喚她未獲置理後,這才趨前打算驗票確認,但因女子厭惡對方稱呼她「小姐」,未等誤會釐清就朝站務員潑飲料,藉此具體動作公然表達不悅、輕蔑意思,有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之意。
中院也說,依一般社會通念,遭他人當衆潑灑飲料已足使人難堪,何況被害人是臺鐵的驗票員,案發是值勤時刻,其衣物遭飲料浸溼後,不僅影響其執勤形象,更使他在衆目睽睽下,陷於尷尬、受辱處境,足認已損及其在社會上人格尊嚴、名譽評價,更逾越常人可忍受範圍。
中院審酌,女子朝站務員潑灑飲料侮辱對方,甚至事後到服務檯申訴其毛手毛腳,經法院考量她出國,特以電子郵件通知她已安排調解期日,女子竟還以不雅文字回覆,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依公然侮辱罪判她罰金5000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