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律師」現身中院 從事法務不起訴
臺中地檢署偵辦一起涉及逾6800萬元的自行車零件糾紛衍生案,陸籍劉姓律師受外商委任出庭引發爭議。檢方認定其領固定月薪屬公司法務,與營利執業要件不符,最終給予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14年8月,臺中地院一場涉及逾6800萬元的自行車零件糾紛案,爆出大陸籍劉姓律師受奧地利被告公司委任,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現身法庭,引起現場律師強烈質疑此舉侵蝕臺灣司法主權。臺中地檢署偵辦後,認定劉男領取固定月薪屬公司法務職務,不符《律師法》「營利」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臺灣的自行車零件商「宥博公司」控告奧地利「Baren Bike GmbH」公司積欠逾6800萬元貨款。去年8月庭審時,宥博公司委任律師蔡昆洲發現劉男具有大陸律師身分,即向法官表達嚴正反對。
蔡主張,劉男未取得臺灣律師證書,卻在臺執行訴訟代理業務,不僅違反《律師法》,更嚴重衝擊國家司法主權。儘管劉男當庭辯稱「法律又沒禁止」,但法官當場並未准許劉男擔任代理人,僅裁定爲送達代收人。
此案也驚動全國律師聯合會與臺中律師公會,中檢亦籤分調查劉男是否觸犯「無證意圖營利辦理訴訟」罪。
劉男在偵訊時堅稱,自己並非以律師身分在臺接案營利,而是奧地利公司的正式僱員。他強調,在法庭上的發言是履行職務,並非針對該特定官司領取酬金,且身分始終是公司的法務人員。
檢方調查發現,劉男領取該公司固定月薪5萬人民幣,聘期已達1年,與一般律師按件計酬的營利模式不同。檢察官認爲,劉男領取的是「職務薪資」,並非針對個別訴訟案收費,難以認定具有《律師法》規定的「意圖營利」主觀要件,若將員工處理公司內部法律事務視爲犯罪,恐導致刑罰過度擴張。
檢方認定,劉男以僱員身分辦理公司訴訟並未違法,偵結後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