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失蹤引戰火與友組「砸蛋小隊」夜襲半年判刑定讞

高雄高分院認定陳黃兩人屬共同犯罪,因此對黃姓男子加重判決1月,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與黃姓男子因懷疑鄰居通知愛狗協會捕走其飼養犬隻,竟自民國112年12月起,長達半年多次前往鄰宅丟擲雞蛋,導致住戶全家生活在惡臭與恐懼中。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原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月、黃男2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對陳女維持5月刑期,而黃男因屬累犯加重改判3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女在小港區有一閒置地產,於是將收留的流浪犬飼養在該處,並委託黃姓男子照顧,112年時發現,收留的流浪犬遭愛犬協會誘捕,於是懷疑爲吳姓鄰居通報所致,遂與黃男組成「砸蛋小隊」,頻繁於深夜輪流前往被害人門前砸蛋,半年內高達25次。蛋液碎裂聲響與留存大門發出的強烈惡臭,嚴重破壞居家安寧,導致吳男全家不堪其擾,甚至嚇到就醫診斷出焦慮症狀。

吳家人於是報警求助,警方循線找到陳、黃2人,陳女雖辯稱動手前有喊叫確認屋內無人,且雞蛋體積小不構成威脅,但法官認定睡眠與居住安寧受法律保障,其行爲已明確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一審時,判定陳女爲主犯、黃男爲從犯,依強制罪各判處5月與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人與檢方均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則認爲,2人犯行相當,應以共同犯罪論刑,黃男曾因恐嚇等案服刑10年,5年內故意再犯,顯見法遵循意識薄弱,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因此改判3月。至於陳女部分,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難認有情堪憫恕之處,因此維持原判5月,拒絕其緩刑請求;2人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