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開公司搶客遭前東家求償663萬 法官這原因認競業條款無效

新竹張男遭前東家控訴,離職後違反競業條款,自己成立公司聯繫原公司客戶、以低價搶案,要求返還競業津貼及賠30倍違約金,合計663萬4千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張男遭前東家控訴,離職後違反競業條款,自己成立公司聯繫原公司客戶、以低價搶案,要求返還21餘萬競業津貼,並依當初簽署的競業條款請求30倍違約金,合計663萬4千元。但法官認爲,公司主張競業津貼與違約金缺乏法律基礎,駁回告訴。

該機電工程公司主張,張男於2023年5月到職,負責機電、自動控制、消防、空調等工程業務,接觸公司報價與工程核心資訊,並在任職期間每月領取1萬4千至1萬7千元競業津貼。

該機電工程公司指出,張男在職期間曾向業主散佈不利公司言論,離職後又立刻成立同性質的系統工程公司,主動聯繫原公司客戶、以低價搶案,違反當初簽署的競業禁止同意書,因此要求返還競業津貼21萬4千元,並依合約請求30倍懲罰性違約金,合計求償663萬4千元。

張男則反駁,競業禁止條款是公司單方提供的制式文件,內容沒有區域限制,顯失公平;公司所稱的「競業津貼」,其實只是薪資的一部分,並非勞基法規定,僱主要員工離職後不能去同業工作另外給的補償金,不符勞基法對競業禁止補償的規定。

法官檢視雙方提出的薪資資料後發現,張男薪資表中雖列有「競業津貼」1萬4千元或1萬7千元,但若扣除本薪、交通津貼與伙食費,基本工資本身就偏低,所謂競業津貼不但未達離職前平均薪資的一半,也低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顯然不足以支撐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

法官認爲,依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必須有合理補償,且補償不得包含在在職期間的工資內,若未符合要件,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本案中,公司無法證明有合法、合理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金請求自然失去前提,應予駁回。

此外,公司在訴訟中途另行追加主張張男構成侵權行爲與侵害營業秘密,也遭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認爲,契約違約與侵權、營業秘密屬於不同法律關係,並非同一基礎事實,且已影響勞動事件訴訟的迅速終結,又未經被告同意,依法不準追加,判前東家全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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