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水庫等設光電板開發前要環評 經部批:環評法濫修 四輸
經濟部痛批立法院濫修環評法,最嚴重將導致訂單流失、投資撤離。圖爲烏山頭水庫光電板。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觀光發展條例》、《地質法》等修正案,新增光電條款10類案場開發前應環評,經濟部發聲明表示,對此次修法內容深表遺憾。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一致性要求進行環評程序,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國家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
經濟部強調,綠電供應已是臺灣維持國際競爭力的關鍵要素,綠能供應不足將對經濟發展造成實質衝擊。
烏山頭水庫水面上的清洗光電板畫面,震驚國人,引發水質安全疑慮,雖然政府單位一再說明、澄清,自來水用戶心中還是有陰影。立法院因此修法要求光電板十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經濟部表示,過去光電環境影響的審查機制採分流進行,在環境敏感區如山坡地的大型案場走環評機制、漁電共生專區設置則走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但此次修法後,幾乎是無差別將非屋頂型光電全數納入環評審查程序,不僅連民衆設置自用太陽光電設備都成本大增,更可能造成綠電供給不足。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法未考量地面型光電以複合利用爲主,型態多元、申設程序及目的也各異,現況下均分流設立明確規範與機制把關,未來則一致需要走1-2年的環評程序。部分偏遠地區居民、或農漁民,在漁塭塭堤設置地面型光電,希望自發自用以減少抽水等設備的用電成本,未來極易因裝置容量超過本次修法的100平方公尺(約10kw)上限,設置光電板也需委託環評廠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經濟部強調,半導體供應鏈爲我國經濟核心,國際客戶已將使用綠電列爲合作必要條件,我國目前已有37家業者加入RE100倡議,合計市值高達52兆元,2024年營收更高達15兆元;若綠電發展因法規加嚴而受限,不僅會影響企業履行減碳承諾,也會削弱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進而衝擊出口訂單與產業供應鏈,最差狀況導致訂單流失、投資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