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攻擊鐵路人員可關3年、罰30萬

臺鐵列車員工遭暴力攻擊事件層出不窮,今年截至十一月中已累計發生十四起,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修法明確規定,凡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非法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勤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卅萬元罰金。

若強迫、脅迫、恐嚇或非法手段,導致鐵路從業人員死亡者,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造成從業人員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爲即時處理突發狀況,修法也明訂警察機關知悉有相關情形時,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確保執法權能迅速介入。鐵路機構也獲得授權,對於有上述暴力行爲之虞的旅客,得拒絕運送,藉以事先防範風險。

此外,鐵路機構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或未有效訓練與管理員工,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等,可對業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情況將被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可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