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未經覈准停歇業影響農產運銷罰款30萬提高到3千萬 農業部支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審查委員「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陳亭妃等16人所提修正,將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覈准或無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業、歇業,因而嚴重影響農產品運銷秩序者,將最高罰鍰由現行30萬提高到3000萬,農業部支持提高裁罰額度。記者李柏澔/攝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審查委員「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其中陳亭妃等16人所提修正,將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覈准或無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業、歇業,因而嚴重影響農產品運銷秩序者,將最高罰鍰由現行30萬提高到3000萬,農業部表示支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立委所提「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草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10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爲穩定農產品價格,遏阻壟斷、操縱價格、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等情事發生,並杜絕有心人士從中獲取龐大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與行爲造成重大危害,立委陳亭妃等16人提案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及第35條條文。

其中針對第35條修正罰鍰額度,違反第6條第1、2項,即壟斷農產品交易、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以及違反第14條,未經地方主管機關覈准或無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業、歇業,因而嚴重影響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裁罰額度均由現行最高30萬提高到3000萬。

農業部長陳駿季表示,提案修正第1、2項「市場交易秩序或行爲」文字,考量市場交易秩序已涵括其意涵,建議酌修。第1項「謀取不正當利益」屬認定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的要件,則建議保留。

陳駿季表示,針對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罰鍰,嚴重影響農產品運銷秩序,若僅裁處30萬元以下罰鍰,確實不足以遏止相關行爲發生,農業部支持修正提高罰鍰額度。

然而違反第6條第1、2項規定的罰鍰,是針對承銷人及自然人處罰,基於法規衡平性及違法行爲與處罰內容宜相當,假如違法情節嚴重,已符合「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可依該法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以上罰鍰,因此這部分建議維持現行規定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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