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熟慮/修法增離婚成本 法界:成效有限
立法院法制局提出「離婚熟慮制度」,有律師認爲可行,給夫妻時間冷靜,可能降低離婚率;也有律師不看好,認爲離婚背後因素複雜,挽回機率低。法務部表示,社會尚需更充分討論,對於立院及社會團體意見都會納入參考。
律師包盛顥說,南韓協議離婚須經法院介入,設一至三個月離婚熟慮期,我國只要夫妻合意,經二名證人簽署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生效,離婚率高於南韓,婚齡未滿五年離婚比率偏高,顯示部分離婚可能具衝動性。
他說,離婚熟慮制如未觸及離婚背後結構性因素,只透過程序提高離婚成本,恐忽略個案差異及當事人權益,未必有助於降低離婚率;他建議由主管機關強化婚姻諮詢、親職教育、衝突調解等,協助當事人在離婚前充分思考,或能降低離婚率。
臺中地方法院前法官、律師江彥儀說,很多夫妻離婚是在外工作的一方,認爲擔任家務的一方「閒閒沒事」,而負責家務者覺得生活被綁死;南韓、大陸都有離婚熟慮制,臺灣如採用,能給雙方冷靜機會,「穿對方的鞋」體會辛苦,或能找到復原機會。
律師黃柏榮說,曾遇年輕當事人衝動早婚又衝動離婚,不久又討論再婚,也有四、五十歲夫妻離婚後仍常聯絡,舊情復燃結婚,不過類似案例少之又少,會委託律師提離婚官司,通常很清楚自身意願,反悔是少數,許多人反而在裁判離婚時遭遇諸多限制。
律師王仁祺說,夫妻離婚大多不會因時間拖長改變心意,撤回離婚告訴通常是因爲「錢」,曾有一名企業家訴請離婚,得知名下八棟透天厝可能要分給妻子,連忙撤回直說「虧大了」,等處理好財產再離。
律師聶瑞瑩說,有離婚法定「冷靜期」國家不少,但華人離婚常不僅是夫妻之間裂痕,還牽涉婆媳問題、連襟競爭等家族「愛恨情仇」,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冷靜期或可幫助一時衝動想離婚的夫婦,但對累積多年恩怨的夫妻作用非常有限。
中院前法官、律師張淵森說,家事法庭負擔重,裁判離婚案件都不見得能在三個月內開第一次庭,若規定協議離婚經過法院,更造成法庭負擔,但成效恐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