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糊 律師憂像「警察國家」

館長陳之漢去年十月直播提及「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斬首行動,新北檢方依恐嚇公衆、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訴。北市公館圓環拆除,兩名女子手持臺北市長蔣萬安黑白「遺照」,及寫有「死」等字字卡在現場抗議聲援,被告發涉犯恐嚇罪;臺北地檢署認民衆僅是表達訴求,不起訴處分。

曾擔任過派出所長的律師郭晏甫說,法律實務上,針對特定族羣挑釁式或歧視性言論,多數情況皆被視爲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除非明確指出對象;如館長針對賴清德總統言論,因對象明確,且涉及暴力,就有恐嚇疑慮。

郭晏甫說,行政院修法版本提及仇恨言論、境外敵對勢力等字樣,但修法採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單純表示「不喜歡某族羣」,或在網路上批評政治立場或支持特定政黨人羣,即使言論明顯具冒犯性,算不算仇恨言論?標準不明確,恐有限縮言論自由,甚至引發「白色恐怖」疑慮。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多項違序處罰,部分罰鍰可由警方自爲裁定,如從事性交易、賭博等。以性交易、賭博爲例,嫖客實務上員警會逕行處分一五○○元罰鍰,賭博除主嫌外,賭客也是社維法罰錢,但條文如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依法須經法院裁定。

他說,即便未來修法仇恨言論需由法官裁罰,但行政端仍可能透過警詢、筆錄或通知到案等方式造成程序負擔,如之前網友發文「陳菊死了?」警方先通知當事人說明再移送,即使法院裁定不罰,但前置作業已使當事人生活受影響。

郭晏甫說,立法採用過於模糊或彈性概念,調查、傳喚或行政偵查過程,就算法院裁定不罰,當事人都得經過調查過程,跟「警察國家」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