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清潔員「電鍋案」情輕法重 司法離人民太遠

北市一名清潔隊員涉將殘值僅剩32元的資收物「電鍋」轉送拾荒婦,士林地院昨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三月、緩刑二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電鍋案」九月偵結起訴曝光,黃姓清潔隊員拿民衆丟棄、殘值僅卅二元的舊電鍋送給住家附近靠資源回收維生的拾荒婦,起心動念只因心疼婦人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財損極小、動機良善,卻面臨貪污重罪,社會譁然。

此案並非首例,三年前同樣擔任清潔隊員的吳姓夫婦,將民衆丟棄的傢俱、電器用品送給越南老鄉,二人自首,侵佔的不正利益不到四元,卻仍各被判刑一年一月、一年二月,皆緩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

十年前,新竹市清潔隊員顏輝煌將資源回收物贈送拾荒嬤,與垃圾車駕駛分別遭判徒刑十月、九月,皆緩刑二年。當年社會各界就已針對情輕法重問題展開討論,相同困境如今仍重演,司法改革原地踏步,令人不可思議。

「法律守護廉潔,也不該扼殺善意」。正如律師所言,貪污治罪條例立法原意在嚴懲濫用公權、侵吞公產、有礙公務員廉潔者;當殘值卅二元舊電鍋也被視爲不正利益時,凸顯相關條文適用範圍過寬,導致情節輕微、出於善意等行爲也被入罪,情輕法重之下,不符刑法基本的罪刑相當的比例原則,與法律正義的精神相沖突。

對比如今重大貪污比比皆是,貪官污吏真正被法律重判的又有幾何?民進黨執政後吹噓的司法改革,至今看不見真正爲人民而改的善法,而是更多讓人民質疑的司法特權。司法如無法打老虎肅貪,又無法保護良善百姓,有何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