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月領2.8萬離職 補習班5理由索賠59萬 內行人:送勞工局大禮包

近日有名補習班老師吐苦水,月薪僅2.8萬,卻被老闆索賠59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灣升學壓力重,家長多抱持望子成龍的心態,補習班一家接一家開。然而近日有名老師發文求救,當初入職時跟補習班簽下勞動契約,現在要離職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以及商譽賠償、造成招生差、人事刊登費、學生流失共59萬元。對此,有內行網友直言,根本是「先送一個勞工局大禮包」,呼籲她儘快去檢舉。

原PO在Dcard以「補習班老師離職老闆索賠59萬」爲題發文指出,入職時和補習班簽下聘僱契約,現在離職老闆卻要求賠償。首先是違約金,因合約上有寫「專、兼任教師,務必教滿一學年度,未滿一學年度離職者視爲違約,將賠償一個月薪資」,因此向她索賠28000元。

其次爲商業賠償10萬元,但原PO質疑,老闆只寫這4字,沒有寫其它原因,讓人相當難以理解;第3點爲人事刊登費8400元;第4點則是學生流失損失6萬3600元;最後一點,則是老闆以「讓補習班招生不好」爲由,再要39萬元。

原PO忍不住抱怨,補習班先違法,其中包括高薪低報、未打卡、特休未依照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更何況自己一個月的薪水只有基本工資,「好奇對方能要到哪些錢?」

文章曝光後引發熱議,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每一項都要不到,因爲『聘僱契約內容不得逾越勞動基準法』,可以直接把這張送勞檢檢舉」、「先送一個勞工局大禮包」、「有證據的話直接檢舉,看他要賠多少」。

此外,有一名在勞動局工作的網友也針對補習班提出的5點賠償做出分析:

一、未教學滿一學年視爲違規,賠一個月薪資不合理。老闆可以適度規定違約金沒錯,但也要提供相應的付出(如給薪上課/教育訓練,可適度提出最低服務年限),從文上看不出老闆有提供任何實質上或金錢上給予。

二、商譽賠償,無法證明是原PO造成的,兩者無直接或間接關係。

三、人事刊登費應屬老闆自行營業上的成本,如果因大環境造成經濟損失,是老闆的營業風險不能歸責於勞工。

四、學生流失損失費,屬老闆營業風險,不能歸責於勞工。

五、招生不好,同上。

該名網友補充,高薪低報違法、未紀錄勞工出勤狀況,可以跟老闆索取出勤記錄,若無法提供是違法的,特休、加班費需照勞基法最低標準,說不定連薪資組成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