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借錢付醫藥費…丈夫不知情也要扛!律師揭「共同債務」殘酷真相
妻子借錢付孃家醫藥費,在臺灣因非「家庭生活費」丈夫免責。但在大陸若被視爲履行贍養義務,即便丈夫不知情,恐怕仍需共同償還。示意圖/Ingimage
一對夫妻婚後,女方家人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數十萬元。女方未告知丈夫,獨自向朋友借款。數年後兩人慾離婚,當初借錢的朋友隨即要求兩人共同償還。男方表示完全不知情,拒絕負責。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臺灣法律:家庭生活費用才屬共同債務
依臺灣《民法》規定,夫妻原則上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只有符合「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例如日常家用、共同生活所需費用,纔會成爲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女方借款是爲家人醫療費,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男方對此亦不曾表示願意擔任保證人,因此不符共同債務的要件。
大陸法律:涉及扶養義務者多認定爲共同債務
大陸方面,除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外,只要與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相關,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見解,均屬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女方爲家人醫療費借款,可能被認定爲履行贍養義務,因此男方即便不知情,仍需共同償還。
楊軒廷律師提醒:夫妻財產規定繁雜 需多關注兩岸差異
相同情況在不同法域下,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面對跨境婚姻、財產或債務問題,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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