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超商前取走他人雨傘坦承非拿錯 法官判罰3千

基隆林姓八旬老婦今年6月在東光路一間超商前涉嫌拿走姚男的雨傘,姚男出店發現雨傘不見報警,警方調監視器查出林婦涉案,她坦承有取走且並非拿錯。法官指林婦雖然年邁,但法紀觀念偏差,依竊盜罪判處罰金3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老婦今年6月20日晚間8時8分,在基隆市東光路一間24小時連鎖超商前,涉嫌竊取姚男放置在店前雨傘架的一黑色摺疊式雨傘,價值900元。姚男晚間8時50分離開時,發現雨傘不見報警。

市警第二分局調閱監視器,根據影響查出林婦在姚男進入超商後,從雨傘架將雨傘拿走,循線找到林婦,她在警詢時表示不識字、無業、家境勉強,坦承取走雨傘,當天返還。

法官審理指出,林婦年事已高,但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法紀觀念偏差、不可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依竊盜罪判處罰金3千元。

9月另起判決,沈姓老翁去年12月在超商內偷走黃姓女子的雨傘,被查獲時否認犯行。法官依監視器畫面認定他構成行竊行爲,發現老翁自己有傘,卻又偷別人的傘,造成黃女雨天不便很不應該,依竊盜罪判拘役8日,可易科罰金8000元。

一名律師說,基隆多雨天氣,很多超商、店家、公務機關等都會在門口設置雨傘架。拿走他人雨傘,究竟是觸犯竊盜還是侵佔,民衆可能有疑義,且刑責有差異。

律師表示,刑法竊盜罪指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爲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林姓老婦和沈姓老翁拿走的雨傘都是主人暫放置門口,並非遺失或棄置,因此構成竊盜罪,不是侵佔。

而侵佔罪是一種「易持有爲所有」的行爲,也就是將別人交在自己手上的東西據爲已有,或將「遺失物」、「漂流物」等,換成自己支配屬於他人所有的物品。

基隆多雨天氣,很多超商、店家、公務機關等都會在門口設置雨傘架。記者遊明煌/攝影

基隆多雨天氣,很多超商、店家、公務機關等都會在門口設置雨傘架。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