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僱用獎助資格 勞工兼差各別僱主都能領
勞工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日前預告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將放寬僱用獎助的申請資格。過往同一名失業勞工若受僱於不同僱主,僅一名僱主可請領僱用獎助,往後將放寬讓各別僱主都可請領,藉以鼓勵僱主多聘僱失業勞工。
僱主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求才,進而聘用就服機構推介失業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者失業達30日以上的高齡者、二度就業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等特定對象),每聘僱1人,就可申請9千元到1萬5千元不等的僱用獎助,最長可請領12個月,等於最多可領18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服組科長葉逸秋說,原本法規規定,一名失業勞工找到工作,就只有1名僱主可以請領僱用獎助,考量時空背景變化,現行僱用型態越來越多元,勞工兼職機會可能變高,同一勞工可能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的不同僱主,因此開放讓各個僱主都可以分別請領僱用獎助籍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津貼,藉此提高僱主聘僱意願。
葉逸秋說,僱用獎助設計以勞工爲出發點,當勞工到公立就服機構經評估獲得僱用獎助推介卡,僱主僱用這樣的對象,就可以申請僱用獎助,工作型態不分全時、部分工時。修正草案預告期14天,後續將蒐集各界意見、進行法制作業後儘快上路。
據統計,113年運用僱用獎助協助3478人就業,核發補助2457家事業單位、2億365萬4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