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依法行政不難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去年11月,立法院以多數決通過國民黨團版本《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旋即提出覆議遭否決後,行政院長竟宣佈對該法「不予副署」,使依法完成立法程序之法律,未由總統公佈施行,創下我國憲政史上行政院拒絕副署法律案之首例。

然而,行政院長「不副署」似乎即將成爲通案,與「114年憲判字第1號」起,憲法法庭於法定評議人數不足情形下作成之一系列違法裁決,如出一轍。行政院於今年2月6日,再度對立法院通過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不予副署。行政權此舉已實質侵蝕立法、行政「權力分立」之界線,筆者對此惡例深感憂慮,爰提出以下論點,提醒賴政府「依法行政」是爲政者之基本義務。

一、副署制度是行政權之共同承擔,並非對抗立法之不認帳手段。

我國憲法「副署」一詞僅見於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本條文義既然是在說明總統與行政院長間的權責互動,「並無」賦予行政院長對法律案的否決權;亦即,本條僅在宣示擔當行政權的雙首長(總統、行政院長)願意「共同執行、共同負責」,確保有權即有責、權責相符,而非行政對抗立法之尚方寶劍。

二、行政院依憲「無」不副署法律之權,政府律師角色勿沆瀣一氣。

從制憲原意可見,副署制度的目的非在制衡立法院,且觀《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後段,行政院長提起覆議後,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可見,當立法院仍決議維持原案時,並「不存在」下一個層次的「不副署」管道,否則形同解除行政院長「應即接受」的義務。

然而,主政的賴總統及卓院長,卻將副署權作爲行政部門決定是否放行法律的手段,不僅扭曲憲法原意,更背離「依法行政」的民主法治基本原則。

其實,不論是作爲司法保障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憲法法庭大法官;抑或是法務部依其組織法爲行政院之法律事務諮商機關,其部長鄭銘謙;又或者具有「不管部部長」性質,負責跨部門協調,尤其公法學者出身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等,當位高權重者違憲濫權(包括總統及行政院長),其應具備魏徵直諫敢言的風骨,在憲法判決及行政院之覆議案、不副署案中,依其法律人之確信,提出對國家制度建制合法、合憲之判決及法律建議。而非將自己之職務視爲執政者之恩給,在人民權益與政黨利益中,選擇後者而對執政者輸誠,此絕非民主法治之福。作爲大法官、政府律師角色者,豈可裝睡縱容行政濫權、踐踏立法權?!

三、放棄意識形態之爭,賴政府應正視從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努力。

不論是上至賴總統的違憲務實臺獨、卓院長的不副署,下至陸委會無視《憲法增修條文》一國兩區的意旨,針對依法就職之陸配立委百般刁難,甚至以行政院及各部會不提供資料作爲要脅。可知賴政府主政下之政治產業只問意識形態不問法治之荒謬,屢屢挑戰依憲治國、依法行政之底線。

筆者提醒,臺灣地區從戒嚴、解嚴、終止動員戡亂之民主發展彌足珍貴,「法治」爲我國重要之「國本」,民主萬不可害了法治!基此,賴總統應以建構「驕傲的法律產業、政治產業」爲念,不進則退,懈怠不得。(作者爲法學教授、法律產業的推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