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臺菲綠電合作為臺商淨零布局新解方
用電大戶政策下重塑企業能源策略
在臺灣能源轉型與淨零政策推動下,綠電需求持續上升,其中「用電大戶條款」成爲驅動企業採用再生能源的重要因素。現行規範要求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之企業須履行再生能源使用義務,並可透過建置再生能源設備、設置儲能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或是繳納代金達成。隨着未來門檻可能下修,受規範企業數量與整體綠電需求預期將進一步擴大。
過往以ESG與減碳目標爲核心的採購行爲,已逐步延伸至能源自主性與供電穩定性的考量。在電價波動、供電可靠度及再生能源間歇性等因素影響下,企業更傾向透過多元能源組合(包含再生能源、儲能系統與備援電力)以提升能源使用的可控性與韌性,使能源不再僅爲營運成本項目,逐漸成爲企業策略性資產配置的一環。企業逐漸從單一「購電」思維,轉向「能源組合優化」與「用電風險管理」。
然而,臺灣在再生能源供給端仍面臨結構性限制,包括土地取得不易、開發期程、電網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使得企業即使有綠電需求,仍難以穩定取得足夠的供應量,單純依賴國內再生能源市場已難以支撐企業長期需求,促使企業思考跨域或跨國能源佈局的可能性。相較於臺灣土地與電網條件受限,新興市場在產業發展初期,即可將能源系統規劃納入基礎建設設計,形成「產業與能源整合」的發展模式。
臺灣在用電大戶政策驅動下,已逐步從「綠電採購」邁向「能源管理與系統整合」的階段。在國內供給條件有限的背景下,結合能源效率與微電網應用的跨境佈局,爲企業提供兼顧能源穩定、成本控制與減碳目標的替代路徑。
KPMG安侯建業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人陳文正。 KPMG/提供
菲律賓再生能源資源優勢與外商投資可行性
因近年來菲律賓已成爲臺商的投資熱地之一,憑藉其年輕勞動力、得天獨厚的地理與氣候條件,在風能、太陽能及水力資源具備顯著優勢。以呂宋島北部爲例,位於北伊羅戈省擁有多元且完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組合,包括風力、太陽能及水力發電廠,又被稱爲「東南亞再生能源之都」,爲工業用電提供豐沛的低碳能源來源。
菲律賓政府亦推出「CREATE MORE」法案及其實施細則,強化投資措施並將制度明確化,以吸引優質外資投入再生能源。投資項目得依其投資地點及營運型態,選擇進駐由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PEZA)管理之經濟特區,或是非PEZA管轄的自由港區與經濟特區。PEZA 經濟特區內之企業,得享有標準化的稅務優惠,如所得稅免稅期(ITH)、擴大扣除制度等優惠措施,有助於降低投資營運成本。非 PEZA 經濟特區與自由港區也得依其專屬法源提供多項稅務與非稅務的優惠,如額外扣除費用、免簽入境以及土地用途彈性化等。兩者對於需要大面積土地或結合製造、儲能與物流之再生能源項目,皆具有實質誘因。
另就外資投資限制,雖有菲律賓憲法規定再生能源項目若涉及取得不動產須由菲律賓人持有至少 60% 股權,惟 2025 年施行之《第 12252 號共和國法案》(投資人租賃法)已放寬外資租賃私有土地從50+25年延長至 99 年。此制度在維持土地所有權限制的前提下,有效提升跨境投資意願。
KPMG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協同主持人廖月波。 KPMG/提供
臺菲跨境再生能源合作與投資機會
菲律賓已具備再生能源發展潛力與政策推動基礎,建立包含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PS)、再生能源市場(REM)及綠色能源拍賣計劃(GEAP)等機制,逐步完善電力市場與綠電交易制度。
就市場條件觀察,菲律賓電力需求持續成長,但目前仍高度依賴化石燃料,再生能源佔比雖逐步提升,仍具顯著成長空間。除此之外,政府設定2030年再生能源佔比35%、2050年達50% 的目標,顯示未來將持續推動再生能源開發與投資,使企業參與再生能源專案具備長期成長機會,尤其在太陽能、風力等領域。
就產業鏈角度切入,臺菲合作亦可延伸至製造與供應鏈佈局。臺企可於菲律賓設立生產基地並直接使用當地再生能源,形成低碳供應鏈模式,降低因臺灣綠電不足所帶來的營運風險;金融機構可以參與專案融資或綠色金融商品,促進能源轉型與資本市場之連結。
然而,跨境再生能源合作仍面臨多項關鍵挑戰,包括不同電力市場制度、再生能源憑證之認定差異、跨境電力監管架構,以及相關政治與法規風險。外資在菲律賓投資再生能源項目可能面臨輸電建設時程延宕、土地取得困難及需經多個主管機關審查等執行層面問題,整體投資可行性與時程風險仍需審慎評估。
整體而言,臺菲跨境綠電合作具備「補足供給缺口」、「分散風險」及「強化永續供應鏈」三大價值,加上菲律賓於再生能源投資上兼具先天資源條件與制度誘因,透過經濟特區稅制提供外資可預期的投資環境。對臺企而言,若能妥善規劃投資架構、選擇適當的經濟特區類型,並透過制度對接與市場機制完善,未來可望建立區域性綠電合作模式,成爲臺灣能源轉型的重要延伸策略。(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人陳文正、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協同主持人廖月波及KPMG畢馬威財務諮詢公司經理潘𬀩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