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水孔過大害絆倒腳骨裂 行人求國賠108萬失敗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聲稱,前年8月間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一處巷口時,被過大且歪斜的排水孔絆倒,導致足部骨裂,因此決定對中和區公所提告要求國家賠償108萬餘元。不過,新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阿茂受傷與排水孔過大有因果關係,日前裁定駁回他的訴求。
▲阿茂控訴中和區公所疏於維護,導致他被過大的排水孔絆倒,造成足部受傷。(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茂在判決書中主張,2024年8月間他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一處巷口,準備從人行道向下走向道路,卻被過大且歪斜的排水孔絆倒,導致左側足部扭傷、左側跟骨骨裂、腰椎椎間盤突出及神經壓迫,至今仍需就醫診治及復健。
阿茂指稱,該排水孔直徑達19公分,明顯與一般直徑8公分的排水孔還大,而且在路面上呈現斜歪又凹陷的坑洞,造成高低落差,中和區公所疏於盡到維護管理義務,因而決定提告請求國家賠償醫療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等費用,共計108萬8421元。
中和區公所則表示,該排水孔直徑大約10公分,沒有明顯偏大,設置目的是爲了防止橋面車道積水,幫助雨天排水,並非道路破損,設備也沒有傾斜或凹陷,事發當天是晴天,排水孔沒有積水,過去也沒有發生行人被絆倒受傷的事故,這件事情與區公所管理維護是否有欠缺,顯然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新北地院法官依據阿茂的聲請,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結果發現阿茂從人行道起步準備穿越馬路時,左腳往下踏到路面時雖然有不自然的踩踏,接着一跛一跛繼續穿越馬路,但是畫面上看不出來他踩踏的位置是否就是排水孔。
法官進一步指出,人從高處往下踩踏時,本來就有一定風險因踩踏不穩而發生腳踝翻轉的可能,從現有證據看來,尚無法認定阿茂受傷的原因與排水孔過大有因果關係,他請求國賠,並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