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一審遭重判17年 延長境管、科技監控8月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中時資料照)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被訴京華城容積率收賄、圖利,及政治獻金案涉公益侵佔、背信等罪案,臺北地院3月26日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4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由於他交保後的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至民國115年5月14日期滿,北院認爲他逃亡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刑罰及沒收之風險已然提升,裁定5月15日起延長境管、科技監控8月。可抗告。
同案被告臺北市議員應曉薇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北院也以同樣理由,裁定5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北院認爲,柯文哲、應曉薇宣判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15年6月,是以現階段而言,2人逃亡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刑罰及沒收之風險已然提升,且2人都具有在境外生活之資力與能力,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
北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以及本案犯罪情節與所涉罪刑輕重等節,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柯文哲、應曉薇有逃亡之虞,而有延長2人出境、出海、繼續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柯文哲被訴京華城容積率收賄、圖利,及政治獻金案涉公益侵佔、背信等罪案,臺北地院認定柯遭起訴的罪名都成立,考量他犯後完全不能正視己身錯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4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10名被告,2人無罪,另8人判刑1年3月到15年6月不等,其中2人獲緩刑確定。
北院也判決本案應沒收犯罪所得,包括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目前案件上訴中。